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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长春日报
为预防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吉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工作通告如下:
1.严禁销售企业无照销售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产品;
2.严禁销售无合格证、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和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电动自行车;
3.严禁销售、使用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4.严禁电动自行车在影响人员疏散区域内停放及充电;
5.严禁电动自行车占用消防车通道;
6.严禁电动自行车及车辆电池进楼入户;
7.严禁电动自行车“飞线充电”;
8.严禁使用可燃材料搭建电动自行车车棚;
9.严禁使用非配套充电器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10.严禁挪用、损坏电动车充电棚消防设施、器材;
11.严格落实国家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回收利用相关制度,推动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拆解回收项目建设,加强回收过程的安全管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属于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对责任人处以拘留、警告或罚款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市广大市民应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现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社区、物业服务企业(或承担相应职能的单位)组织清理,对拒不整改的,可拨打举报电话“12350”和“12345”进行举报。
特此通告。
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长春市消防救援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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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3-01 08: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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