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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邢台日报
本报讯(记者孙瑞超通讯员李志飞、赵增强)“感谢你们的调解,让我取回被扣的挖掘机。”日前,原告张某领取到调解书,对法庭工作人员表示感谢。
张某在信都区白岸乡做修路工程时,因工地停放挖掘机不方便,便租赁了附近村庄居民冯某的一处空院。双方约定租期一年,合同到期后,张某向冯某交付租赁的空院。一年后,张某的工程没有完工,为方便车辆停放,又找到冯某口头约定继续租赁房屋一段时间。然而,工程完工后,张某一直未支付与冯某口头约定的租金32000元,冯某便将张某的车辆扣留。为要回车辆,张某将冯某起诉至法院。
信都区将军墓法庭了解情况后,安排原告、被告到法庭,面对面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中,法官劝说原告张某讲诚信,给付租赁费用,告知被告私自扣押别人车辆是违法行为,应用合法合理手段维护自己权益。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一次性给付被告一定费用,被告返还原告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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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10 08: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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