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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翟钦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正式施行之际, 4月19日上午,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法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暨法治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经验交流会在托克托县人民法院召开。
会上,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呼和浩特市各基层法院和托克托县有关负责同志围绕贯彻落实黄河保护法进行经验交流发言。同时会议还特邀到内蒙古大学、内蒙古农业大学有关专家学者以及中华环保联合会内蒙古办事处、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和水务局有关科室负责同志进行交流发言。
会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的制定出台为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自治区黄河流域法院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责任感、使命感;要全面学习领会立法精神,努力强化贯彻落实黄河保护法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紧紧围绕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持续用力,推动黄河流域司法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
据悉,《黄河保护法》是继《长江保护法》后,我国第二部流域保护的专门法律,是针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脆弱问题、水资源短缺矛盾、洪水风险威胁、高质量发展不充分短板以及民生发展不足的弱项,以法律形式作出规定措施。黄河流经呼和浩特市107.5公里,呼和浩特市除北部武川县0.16万平方公里在内陆河流域,其余均在黄河流域范围。贯彻实施黄河保护法,对于推动依法治水、依法用水、依法管水,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实现首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经验交流会现场,呼和浩特市各基层法院签订了《呼和浩特市法院司法保护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协作框架协议》。根据协议,各基层法院将聚焦贯彻实施黄河保护法、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重点工作,建立密切配合、内容广泛、高效务实的协作机制。该协议的签署标志着呼和浩特市法院初步建立了覆盖面宽、层次多元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协作机制,对不断开创自治区首府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新局面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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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4-21 21: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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