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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 牛伟坤)临时进境文物在境内滞留时间,从文物进入我国境内之日起算,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文物局日前下发《关于优化文物临时进出境审核管理服务的通知》,明确如果确有合理原因申请延期复出境的,由原文物临时进境申请人于进境时限届满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延期时间每次不得超过6个月,申请延期总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次。
文物临时进境及复出境、临时出境及复进境审核登记是文物进出境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文物出境许可管理相互衔接、互为补充。国家文物局表示,我国将加强文物临时进境部门间合作监管,保证文物通关进境与文物进境登记环节无缝衔接。如在审核登记中发现文物疑似中国被盗流失文物数据库和外国被盗文物数据库内登记文物,或涉嫌出土、出水、盗窃、盗掘、走私文物,各管理处应要求携运人提供文物合法来源证明。对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的,依法不予办理,并对文物和携运人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后及时报告国家文物局;涉及进出境监管的,及时通报所在地海关;涉嫌文物犯罪的,及时通报所在地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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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28 05: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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