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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当前,浙江省义乌市正在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百日整治专项行动,市场监管局重点聚焦特种设备、食品安全、重点产商品等领域,迅速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案例一
4月20日,市场监管局苏溪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义乌市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电梯检查时,发现该电梯维保记录涉嫌伪造签字。经调查,该电梯维保单位未按技术规范进行维保,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目前,苏溪所已对该维保单位立案查处。
【案件启示】电梯具备高度的公共性,须保障其安全性、舒适性、便利性。维修保养定期对电梯部件进行检查、清除积尘杂物、调试安全装置,排除潜在故障,减少电梯故障发生。电梯不按技术规范维保,对安全隐患无法及时发现和排除,容易导致电梯安全事故的发生。电梯使用单位应履行好主体责任,定时对电梯开展维修保养,为电梯安全运行守好安全线。
案例二
近日,市场监管局大陈所执法人员在义乌市某包装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使用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无法出示出厂合格证明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等安全技术档案资料。责令改正期满后,当事人仍无法出示上述资料,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大陈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
【案件启示】依据《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定义:可由司机直接操纵(含遥控),通过门架和货叉将载荷起升到一定高度进行作业的自行式车辆属于须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管理的叉车,需要办理使用登记、定期检验并由取得相应作业资质的人员操作。企业在购买叉车时应向销售商索要出厂合格证明等资料,落实使用登记、安全管理制度、持证人员上岗等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案例三
4月26日,市场监管局廿三里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义乌市某玩具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叉车操作人员刘某春涉嫌伪造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经调查,当事人刘某春在未参加任何叉车操作理论培训及考试的情况下,通过他人花费2000元购得证件,并以此进行叉车驾驶。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涉嫌违反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目前廿三里所已立案查处。
【案件启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安全没有“捷径”可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是红线也是底线,企业和作业人员必须守牢底线,就是守牢生命安全线。(来源:义乌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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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5-11 21: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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