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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北京青年报
北京发布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培训机构预付费需开立唯一专用账户
近日,北京市文旅局、市教委联合印发了《北京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明确了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对培训场所、管理及教学人员、培训材料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标准》规定,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名称中不得含有“学校”“进修”“专修”等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培训场所单个场地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00平方米。采用预付费方式开展经营的,应开立唯一的预付费存管专用账户,在培训机构开立预付资金专用账户之前,不得收取培训课程预付资金。
不得含“大学”等可能引发歧义名称
《标准》适用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主要类型包括音乐、舞蹈、美术、戏曲戏剧、曲艺五类。培训对象为中小学生以及3至6岁学龄前儿童,主要开展以培养兴趣爱好、提高艺术素养和综合素质、推进全民艺术普及为目的的非学历类教育培训。
申请设立培训机构,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应含有“文化艺术培训”字样。培训机构对外使用的名称应与批准的名称一致。未经批准,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中央”“国家”“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未经批准,名称中不得含有“大学”“学院”“学校”“高中”“幼儿园”“进修”“专修”等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避免与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类学校名称相混淆。
教学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培训场所方面,《标准》规定,培训机构场所所在建筑不得设置在住宅建筑内;原则上不设置集体宿舍;培训对象含有12周岁及以下儿童的文化艺术类培训场所不得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开展培训教学的单个场地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00平方米,美术、音乐、戏曲戏剧、曲艺类同一培训时段内培训场地学员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舞蹈类同一培训时段内培训场地学员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施行“一证一址”“一证一照”,一个独立法人只能申办“一证”,“一证”只能对应设立“一址”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未经登记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标准》对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教学人员都给予详细规定。其中培训机构专职教学人员不得少于3人。教学人员的姓名、照片、培训班次等信息应在其网站及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教学和教研人员须具备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聘任外籍教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教学内容方面,《标准》规定,培训机构应制定与其开办培训类型和培训内容相适应的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内容应严格遵循党的教育方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不得违背未成年人的成长规律,不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培训材料编写研发、审核、选用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制定与培训对象年龄、认知程度等相适应的培训课程,选用与培训对象、培训内容等相匹配的培训材料。培训材料的审核、监管、抽查、巡查、存档等相关工作参照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预付费需开立唯一的存管专用账户
收费方面,《标准》要求,培训机构的收费应符合本市的相关规定,采用预付费方式开展经营的,应在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的指导下,自主选择一家北京辖区内商业银行作为存管银行,开立唯一的预付费存管专用账户。在培训机构开立预付资金专用账户之前,不得收取培训课程预付资金,预付资金必须全额存入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对于《标准》实施前已实际开展的培训机构,需按本标准重新审核准入。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关于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预付费管理,此前已有规定。按照《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课程预付费管理办法(试行)》,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可采用一次(一课)一结和预付费两种收费方式。通过预付费收取费用的,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或时间跨度超过90日的培训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
文/本报记者 张月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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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3-29 06: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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