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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施行十周年之际,省法院与省妇联联合发布2025年度家事纠纷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与引领功能,推动形成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
依法阻止藏匿子女行为
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柯某与陆某育有一子小柯。柯某夫妇婚后经常为琐事争吵,夫妻感情逐渐冷淡。在小柯两个月大时,陆某带小柯回娘家居住,夫妻开始分居。2024年底,陆某带着小柯搬离娘家。柯某无从知晓新居住地点,通过微信与陆某多次沟通探望事宜未果,柯某遂申请法院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禁止陆某侵害其监护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柯某与陆某作为小柯的父母,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双方虽已分居,但仍应就小柯的抚养、探望等事宜理性协商,任何一方均不得侵害另一方的监护权。法院遂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禁止陆某对柯某的监护权进行侵害,同时确定陆某先在规定时间将小柯带至法院家事审判中心,由柯某到场探望,之后再由陆某定期将小柯送至柯某处进行探望。
丈夫对妻子实施家暴
人身安全保护令“隔离伤害”
陈某与丁某婚后感情不睦,陈某争执中多次辱骂、殴打丁某。丁某不堪忍受并报警,公安机关对陈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双方达成了治安调解协议。但好景不长,陈某再次对丁某施暴,造成丁某身体多部位外伤,身心健康严重受损。丁某申请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基于丁某面临随时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法院于申请当日即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陈某对丁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陈某骚扰、跟踪、接触丁某。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后,法院同步送达辖区派出所、司法所,相关部门协助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相关事项,此后陈某未再施暴。
违反夫妻忠实义务
离婚少分财产并承担损害赔偿
代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现丈夫王某与赵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生育一女,双方因此产生矛盾,王某希望和好并出具多份保证书承诺与赵某断绝往来。为给子女一个完整的家,代某选择了隐忍原谅,期望王某能够兑现承诺。但不久代某便发现王某与赵某仍然密切交往,遂起诉离婚,要求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由王某给付离婚损害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王某存在重大过错,由代某分得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并酌定王某向代某给付离婚损害赔偿3.5万元。
婚外恋打赏无效
平台未尽责需承担责任
孙某与钱某系夫妻关系。2018年4月,钱某在A网络平台关注到女主播于某。2018年8月,钱某与于某线下见面并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二人交往期间,钱某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向于某大额打赏。按照平台分成规则,于某获得40%的打赏款,A网络平台公司获得60%的打赏款。孙某知晓上述情况后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钱某为与于某建立、维系不正当男女关系用其与孙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向于某大额打赏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当属无效,于某据此获得的款项应当全额返还。A网络平台公司对于主播存在着装暴露和直播行为具有挑逗、低级或者暗示性动作等情形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消极应对监管部门要求进行消费提醒、设置打赏限额的明确规定,存在监管不力的过错,酌情判决返还打赏收益的30%。钱某擅自大额打赏属于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六条的规定,确认返还的打赏款全部归孙某所有。
被监护人享有的财产权益
监护人不得擅自处分
林某与刘某育有四子。老大、老二患有智力残疾。刘某去世后,林某与赵某再婚。2006年,林某与四子共同协商确认刘某生前名下房屋归老大、老二两人共有。后该房屋因拆迁置换,老大、老二获得安置房一套,二人各享有50%的产权份额。2023年,老大、老二被法院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林某被指定为二人的监护人。2024年,林某代表老大、老二与赵某之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老大、老二共有的安置房以1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赵某之女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但赵某之女并未实际付款。2025年,林某去世,法院根据老三、老四的申请依法重新指定老三、老四分别为老大、老二的监护人。老三、老四作为新监护人代理老大、老二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林某作为监护人代表老大、老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出售给其再婚配偶赵某之女,但赵某之女并未实际支付价款,该行为严重侵害老大、老二的利益,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孙女违约需承担赔偿责任
老年人财产权不容侵犯
小胡系胡某与周某的孙女。2010年,胡某、周某与小胡签订《保证书》一份,约定:胡某、周某将共有房屋赠与小胡。胡某、周某有生之年,小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二人搬出房屋,只有等二人百年之后,小胡才可继承房屋。小胡需经常看望、照料老人,尽到赡养义务。如果未遵守承诺,胡某、周某可以把过户的房屋收回。事后案涉房屋过户至小胡名下。胡某、周某于2012年搬至养老院居住。胡某于2020年去世。2021年,小胡在未告知周某的情况下,以299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周某知晓后诉至法院,主张撤销其享有的房屋50%产权份额的赠与,鉴于房屋已过户至案外人名下,为确保养老院费用开支,要求小胡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小胡擅自出售房屋违反了《保证书》约定的义务,签订《保证书》是为了保障周某养老,现无证据证明周某放弃了房屋财产权益,周某有权撤销其享有的房屋50%产权份额的赠与。考虑到小胡多年来对周某也有照顾、看望,酌情判决小胡返还周某120万元。
夫妻相互扶养是法定义务
拒不履行应承担责任
杜某与杨某结婚后患上视神经脊髓炎谱系疾病,后病情逐渐加重,右眼失明,左眼视力下降。2022年7月,杨某将杜某送至杜某母亲家中,杜某的生活起居全靠杜某母亲照顾。2024年3月,杜某被诊断为脊髓损伤、截瘫多重残疾,包括之前的视神经疾病,被评定为多重残疾贰级。杜某被送回娘家后数次就医,杜某亲属垫付医疗费10余万元,杨某仅给付杜某2万元,之后便以还房贷、抚养子女、正在起诉离婚为由拒绝承担其他费用。杜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承担医疗费并给付扶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杜某身患重病,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不能自理,属于法定需要扶养的情形。杨某将杜某送至杜某母亲家中后,未充分履行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义务,杜某有权要求杨某给付医疗费、扶养费。
(江南时报记者 张雅倩 通讯员 沈法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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