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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工人日报
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能否走工伤?
一案例支持超龄劳动者认定工伤
《工人日报》(2024年05月16日 07版)
本报讯(记者周倩)近日,北京三中院审结一起行政案件。退休后被返聘的清洁工老李倒垃圾时失去意识后死亡,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被驳回。
据了解,1958年出生的老李在一家公司从事保洁工作。2010年之后,公司不再为老李缴纳工伤保险。2018年,老李达到60岁的法定退休年龄,但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2021年某日,老李在该公司业务区域内的某垃圾转运站倒垃圾时突然失去意识,被送至医院抢救。次日老李病情危重,经其家属要求被送回家乡当地医院治疗,在转运途中老李死亡。
老李的儿子李先生申请工伤认定,当地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老李作为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有权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老李在公司业务区域内垃圾站倒垃圾时突发疾病,符合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的情形,且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老李突发疾病时间并非工作时间,亦未证明其倒垃圾行为不属于其工作内容而是干私活。老李在转回老家医院途中死亡的情节,并不影响认定老李的死亡符合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的情形,故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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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5-16 05: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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