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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惠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省内首例打击机械化生产假冒烟卷外包装、查获规模最大的非法制造香烟注册商标标识案,近日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等12人因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判处五年九个月有期徒刑至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至一万元不等。根据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其中9名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被禁止从事烟盒、烟标类生产和销售活动。
调查。
2022年3月初至2022年6月底,被告人吴某某、李某A、李某B等人经合谋,在未经“南京(煊赫门)”、“利群”、“红塔山”等7种香烟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江苏、浙江、云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洋兄弟烟草股份有限公司许可授权的情况下,由被告人吴某某提供资金用于租赁厂房、联系购买部分机器设备、原材料、安排核心技术人员和监督人员;被告人李某A、李某B负责组建公司、提供部分机器设备、招聘工作人员,制造由被告人吴某某指定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香烟烟盒并运输至指定地点。被告人吴某某、李某A、李某B等人非法制造假冒香烟注册商标标识共计1600万余件。经鉴定,上述涉案品牌香烟包装标识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公诉。
该案案情复杂,涉案人员多,查获假冒商标标识数量巨大,涉及地域范围广。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周慧娟作为承办人,带领知识产权办公室成员成立专案组,从介入侦查到引导取证,反复研究涉案犯罪事实,精准提出量刑建议,为高质效办理该案做好充分准备工作。
研讨案情。
受理该案后,周慧娟检察长坚持亲历性审查,实地查看被扣押的印刷设备及假烟盒包装,以确保假烟标识取样、鉴定标准统一;仔细阅卷审查,召集公安机关、烟草部门多次进行会商,反复切磋案情、剖析证据,提出关键性补证意见,及时完善证据链条。同时,为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周慧娟检察长提出应当从整体把控案件处理,重视对各个涉案人员参与时长、发挥的作用、个人获利等方面取证工作,查明涉案人员在案件中地位、作用,以准确认定主从犯,确保依法高效办理案件。
庭审。
庭审前,周慧娟检察长精心准备出庭预案,分组梳理事实及证据,细化讯问、举证提纲。对庭审中出现供述变化,提前准备清晰的举证提纲,逐一对比分析被告人曾有的辩解、庭审供述的变化与客观证据矛盾之处,并结合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焦点进行补充讯问,进一步巩固举质证效果,提升庭审效果。
法庭辩论环节,周慧娟检察长围绕被告人主观明知、商标标识数量“件”的认定、抽样鉴定标准等焦点问题与辩护人开展激烈辩论。公诉人条理清晰,说理充分,对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进行了逐一深入剖析,并开展警示教育。12名被告人在完整的证据链面前、在环环相扣的庭审讯问下,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承诺不再制假售假。
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发出《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认真听取权利人对案件处理意见,督促各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6万余元,并基于听取意见情况、退赃情况及时调整量刑建议。对提出缓刑量刑建议的9名被告人,检察机关还提出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香烟生产的从业禁止令,全部获一审法院支持,有力震慑了知识产权侵权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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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4-18 19: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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