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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广西日报
我区制定措施维护中小学幼儿园安全
实行校园责任民警制
本报南宁讯 (记者/黄伟 通讯员/蒙茜)日前,自治区公安厅制定《广西公安机关维护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十条措施》,要求全区各级公安机关细化工作措施,全方位维护校园周边良好治安秩序。
《措施》要求,全区实行校园责任民警制,要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采取“一对多”、包片包干制等形式,统筹分配警力,明确每所中小学、幼儿园的责任民警;督促指导学校组建校园安保队伍(护校队),由民辅警、专职保安员、保卫干部、学校老师以及周边企事业单位保安员和学生家长等治安积极分子共同组成;落实“3+3”高峰勤务机制,科学统筹巡警、特警、交警、派出所等警力,实行主城区“3+3”高峰勤务,即上午、下午、晚自习(课后服务)3个重点时段上下学必须开展巡逻防范工作,做到校园门口及周边“见警察、见警车、见警灯”,在校园门口及周边形成“校园安全区”,切实提高学生儿童安全感。
与此同时,会同教育部门持续推动校园封闭化管理、专职保安员配备、一键式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系统安装、“护学岗”设置等“4个100%”建设任务动态达标,将一键式报警、视频监控图像、校园门口人脸和车辆抓拍等信息接入公安机关,实现对涉校案事件精确预警和防范。
健全涉校警情5分钟极限快速响应机制,优化主城区警力配置,将学校及周边尽可能划入“1、3、5分钟”快速响应圈;进一步加强农村地区“一村一辅警”工作,协调建立村委会、治保会基层干部参与涉校警情先期处置的机制,努力实现5分钟内开展处置。
每月定期或不定期严查校车超期、未成年人违规驾驶电动车(摩托车)、农村地区非法运营等行为;对校园周边治安乱点每月至少开展1次常态化排查整治,定期向学校通报辖区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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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17 08: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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