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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受益人指的是被保险人身故以后,保险金的领款人。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身故,保险公司支付身故抚恤金,由身故受益人收取。在投保人身险产品时须尽早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此便可在极端情况发生时,快速、无争议地获得理赔款,通过以下两个案例的对比,我们可发现其中的不同。
案例一
宿女士为其丈夫刘先生于2016投保阳光人寿臻逸两全保险,保单指定儿子小刘为身故受益人。2019年客户刘先生前往外地出差,不幸车祸意外身故。宿女士向阳光人寿潍坊中支报案并提交资料申请理赔。潍坊中支消保部接到客户报案后,迅速采取行动,进行理赔审核,并确认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予以正常给付:根据客户所购的《阳光人寿臻逸两全保险》,给予30万元身故理赔款,另根据附加的意外医疗条款,对于客户住院期间产生的费用赔付7724.86元,由此客户快速获得阳光人寿理赔款合计307724.86 元!
案例二
李先生于2018年4月为自己投保阳光人寿臻欣重大疾病保险,保单未指定受益人默认为“法定”。2021年李先生户因身体不适,赴医院就诊,不幸确诊为恶性肿瘤,后经治疗未果不幸去世。而其生前未指定身故受益人,导致理赔产生了一系列问题:首先,第一顺序继承人有两位,且分别在济南和青岛,办理理赔手续时两位继承人须同时到场;其次,两位继承人对分配比例产生了较大分歧。直至2022年3月两位继承人达成合意,手续才办理完毕,并于2022年4月向阳光人寿潍坊支公司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公司经核实后,该案于5月结案,保险公司向所有受益人合计给付保险金27万元。
两个案例相比较,案例一明确指定受益人,理赔简单、快速,案例二未指定受益人,而法定受益人较多,且互相之间短时间内未达成合意,导致理赔被耽搁、效率低下,从报案至理赔款赔付,全程耗时超半年。由以上两案例可见,购买人身险,尽早明确受益人非常重要,即可避免繁琐的额外流程,又能根据自己意愿分配理赔金受益比例。
(注:我国《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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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7-24 20: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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