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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黄石日报
本报讯(记者吴海峰通讯员周丽云)7日,记者从阳新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对一起涉企案件中的保全措施进行再评估,灵活置换保全财产,在保障申请保全人合法债权的情况下,帮助被保全人释放企业现金流,解决了企业资金周转难题。
今年4月,深圳某电子公司向阳新法院提起与黄石某电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受理后,深圳某电子公司申请冻结黄石某电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41万余元,阳新法院初步评估后对黄石某电子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保全。
据悉,深圳某电子公司与黄石某电子公司一直存在电池贸易往来。双方在今年1月签订对账单,确认黄石某电子公司拖欠深圳某电子公司货款146万余元。2月,黄石某电子公司支付货款5万元后,剩余141万余元一直未支付。
4月23日,黄石某电子公司账户资金被冻结后,主动以公司办公楼为担保物向法院提出反担保申请。为切实保障民营经济发展,落实涉企经济影响分级评估,收到黄石某电子公司的申请后,案件承办人立即实地走访该公司,详细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通过与当事人积极沟通,认真听取双方意见,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权衡利弊。最终,申请保全人同意了被保全人的反担保申请。
4月26日,阳新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解除对黄石某电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变更查封其办公楼。
“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是通过对被保全人财产权利的限制,以确保申请保全人债权的实现。”承办法官介绍道,本案中,阳新法院积极担当作为,合理平衡当事人双方利益,依法支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以“放水养鱼”等灵活手段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目前,黄石某电子公司已解决资金流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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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5-08 08: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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