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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检察日报
开会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由此引发的侵权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近日,河南省内黄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民事生效裁判结果检察监督案,依法监督法院再审改判。
2021年3月29日8时25分许,王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内黄县帝喾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在行至帝喾大道与复兴路交叉口向东转弯时,与由北向南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的张某相撞,造成田某等5人受伤、车辆损坏。内黄县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处理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张某均负事故同等责任。2021年6月,田某等5人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某赔偿田某等人物质及精神损失共计53万余元。
“我按照单位领导的安排开车去其他单位开会,路上才发生的交通事故。我就是个普通工作人员,这么多钱我哪能赔得起……”王某不服法院一审判决及二审、再审裁定,来到内黄县检察院申请监督。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卷宗材料发现,王某在事故当天确系被单位委派到其他单位开会。
承办检察官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实际侵权人王某的用人单位,作为侵权责任的承担者,应作为该案的当事人参与诉讼并承担侵权责任。
2023年7月3日,内黄县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7月28日,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并作出再审裁定,并于10月23日作出再审判决,判决王某单位赔偿田某等人物质及精神损失53万余元。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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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21 06: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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