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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新闻网讯 日前,《南昌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印发,自5月1日起施行。2004年3月2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发布,2010年12月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修正的《南昌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明确,市政消火栓,是指与城市道路配套建设,与市政供水管网连接,由消防供水管网、阀门、出水口和栓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公共消防供水装置,其应当与城市道路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城市道路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街道设置市政消火栓,预留必要的消防供水管网。建设单位组织城市道路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查验配套建设的市政消火栓,并通知消防救援机构进行市政消火栓功能测试。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依法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此外,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每半年对市政消火栓开展一次普查。在日常训练和使用过程中,发现市政消火栓缺失、损坏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告所在地供水主管部门和市政消火栓维护管理单位。
我市明确,禁止埋压、圈占市政消火栓;禁止擅自拆除、迁移、停用、开启市政消火栓;禁止损坏、盗窃市政消火栓,以及其他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为。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占用、拆除、迁移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及时恢复市政消火栓并承担恢复费用。相关审批部门依法批准后应当书面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督促建设单位按原样恢复。
在此基础上,已建城市道路未设置市政消火栓或者设置的市政消火栓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补建或者技术改造。市政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训练演习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相关部门在划定道路两侧停车位时,应当避开市政消火栓。停放机动车影响市政消火栓正常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记者 蔡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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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06 23: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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