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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闽南日报
编辑同志:
我和老伴结婚时单位分了一套住房,后来国家实施房改房政策,我们把该套房屋买下,房产证写了他的名字。我们只有一个女儿,早已出嫁,并把户口迁走。不久前,我老伴突发疾病去世,没有留下遗嘱。他和我的父母都已去世,但他有7个兄弟姐妹在农村,我也有3个兄弟姐妹在城市。请问,我想把这套房子过户到我的名下,该怎么办? 读者 李雨薇
李雨薇读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由于你老伴生前没有立遗嘱,故该房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你老伴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具体是由你和女儿共同继承。你老伴的7个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由于该套房屋属于你和老伴的共同财产,你们各自享有50%的产权,所以,其中50%产权属于你老伴的遗产,应当由你和女儿均等分割,也就是说,你女儿只可继承25%的产权。
你现在想把全部产权过户到自己名下,必须让女儿作出放弃继承权的承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据此,你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一是让女儿出具一份放弃继承权的书面声明。不过,采取这种办法的话,在办理过户时,你女儿还应当到场,对放弃声明进行确认。二是签订一份遗产分割协议书,由你女儿在协议中表明自己放弃房产继承权,然后再持该协议书等材料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的公证,取得公证书。应当指出的是,房产继承虽然已不再实行强制公证,但公证书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为了规避审查风险,故大部分地区的房管部门还是会建议继承人去办理公证。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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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25 08: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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