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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南湖晚报
法定代表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
某服装机械公司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应急管理局
一、基本案情
2022年6月16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和“雷霆二号”执法行动过程中,发现某服装机械公司员工戚某某持有的特种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无法在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人员查询系统中查询到相关证件信息。
二、违法事实
经调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通过微信以800元/张的价格为员工戚某某、赵某某(检查时已离职)、蒲某某(检查时已离职)3人购买了3张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上述行为已涉嫌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戚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案件移送情况
2022年6月19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将案件移送至平湖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当日,平湖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戚某某作出“行政拘留2日”的行政处罚。次日,平湖市公安局以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对赵某某立案侦查。
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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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6-28 07: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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