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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山西省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第7期关于1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第7期关于1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2年第7期)
在国家、省、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检,涉及到我市15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定襄县叶波生活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菠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经抽样检验,定襄县叶波生活超市购进日期为2021年5月18日的菠菜中铬(以 Cr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1、定襄县叶波生活超市销售不合格菠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鉴于该超市属于流通环节,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进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该超市免予处罚。
2、经查此批不合格菠菜的供货商为忻州市忻府区志明蔬菜经销部,该经销部销售不合格菠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鉴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不合格批次菠菜为忻府区张亮银自家自种蔬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该经销部免予处罚。
3、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将张亮银种植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菠菜案件移送到农业部门处置。
二、代县鑫源食品加工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土豆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经抽样检验,代县鑫源食品加工厂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6日的土豆粉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代县鑫源食品加工厂生产销售不合格土豆粉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一款四项,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
三、忻州市利民粮油配送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玉米面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经抽样检验,忻州市利民粮油配送有限公司经销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10日的玉米面中,玉米赤霉烯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1、忻州市利民粮油配送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玉米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该公司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其不知道所采购的玉米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提供了生产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生产供货商5月14日的销售单据,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等法律法规,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2、经查此批不合格玉米面的供货商为忻州市汇丰粮业有限公司,该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玉米面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四、原平市利佰嘉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粉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经抽样检验,原平市利佰嘉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日期为2021年2月12日的粉条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原平市利佰嘉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粉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且该公司未履行索证索票查验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件违法线索移送至原平市公安局。
五、山西省代县代康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精制黄酒、黄酒、枣杞黄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2140109191230104检验报告:NMG-J22071633样品名称:精制黄酒
抽样单编号:SC22140000440230044检验报告:NO:CCICCJ22060547样品名称:精制黄酒
抽样单编号:XC22140105750230022检验报告:NO:SC 220711811 样品名称:枣杞黄酒
抽样单编号:DC22140900166030809检验报告:NO:JDSP2022060705 样品名称:黄酒
抽样单编号:GC22140000150333835检验报告:NO:SJGCS202201422 样品名称:黄酒
抽样单编号:XC22140109191230105检验报告:NO:NMG-J22071632 样品名称:黄酒
抽样单编号:DC22140700410830178检验报告:NO:FZG08002404178 样品名称:黄酒
抽样单编号:XC22140721203931141检验报告NO:GFT202221309 样品名称:黄酒
经抽样检验,山西省代县代康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生产的精制黄酒、2021年12月7日生产的黄酒、2021年12月16日生产的枣杞黄酒中氨基酸态氮项目不符合GB/T13662-2018《黄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山西省代县代康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黄酒、精制黄酒、枣杞黄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黄酒、精制黄酒、枣杞黄酒197箱;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
六、原平市原平青年街靖丰综合农贸市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韭菜、粉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DC22140900166030021检验报告:NO:JDSP2022020021 样品名称:韭菜
抽样单编号:DC22140900166030040检验报告:NO:JDSP2022020040 样品名称:粉条
经抽样检验,原平市青年街靖丰综合农贸市场购进日期为2021年2月14日的韭菜中腐霉利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为2021年2月14日的粉条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原平市青年街靖丰综合农贸市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韭菜、粉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
七、原平市佳地园同兴生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沃柑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经抽样检验,原平市佳地园同兴生鲜店购进日期为2022年5月16日的沃柑中丙溴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1、原平市佳地园同兴生鲜店销售不合格沃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鉴于该企业属于流通环节,并如实说明该批次不合格沃柑的来源并提供了购进票据及供货商资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2、经查此批不合格沃柑是从太原不锈钢产业园区晟太长昕果业商行购进,不属于我辖区,已将该案线索移送至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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