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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海南日报
海口起草经适房、限价商品房上市交易细则
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及建议
本报讯(记者刘梦晓)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活动,近日,海口市住建局研究起草了《海口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实施细则(草案)》(以下简称《细则》),并于2月8日至2月17日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及建议。需要注意的是,该《细则》适用于海口市政府统筹建设和配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的管理活动。
《细则》显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不满5年,原则上不得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海口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原出售价格回购,市场价格低于原出售价格的,按市场价格回购。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由海口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规定统筹使用。
据了解,权利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的,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满5年;产权共有的住房,共有人同意上市交易;为购买该套住房而按揭贷款并设定抵押的,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取得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不得上市交易的情形;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细则》中还对土地溢价款的计算,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前发生继承等多种情况展开说明。
据了解,此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2月8日至2023年2月17日(公告之日起10日内,以发布时间起计算),联系部门及方式为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0898-66769182。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hkzjjzbk@163.com)提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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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12 07: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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