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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海南特区报
中学生偷骑电动车载同伴摔伤
文昌法院:驾驶者父母承担70%赔偿责任
□记者 杨作品
本报讯 小辉、小欢、小豪、小宝是关系不错的同学,有一天放学后,4人偷骑一辆电动车上路兜风,不料酿成事故。近日,文昌法院依法对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出判决。
小辉(13岁)、小欢、小豪、小宝(13岁)均系某中学的走读生,一天下午放学后,四人走到一家电动车行门口时,萌生了“借”一辆电动车去兜风的想法。随后,四人趁车行老板不注意,将门口一辆二轮电动车骑走。在途经文昌某大桥路段时,由于车轮胎侧滑,小辉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造成小宝和小辉受伤及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小辉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小欢、小豪、小宝不承担事故责任。
小宝受伤后被送院治疗,医生诊断股骨骨折、左小腿多处挫伤,住院12天期间产生医疗费41002.36元,雇请护工护理费1700元。因小宝与小辉两家人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宝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以小宝的名义将小辉及其父母莫某、王某诉至法院。
经审理,法院酌情认定小宝自行承担30%的责任,小辉父母承担70%的责任。判决莫某、王某向小宝赔偿各项损失31715.23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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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6-13 06: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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