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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的刑法体制,较之商代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类别:人文 发布时间:2024-05-10 20:37:00 来源:唐宋元明清

西周的刑法体制,较之商代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早在西周建国之初,周公就制定了具有法律意义的《誓命》,到周穆王时,又命甫侯制定了更加详尽的成文法典《吕刑》。《吕刑》对于西周王朝的刑法种类有比较明确的说明,将刑法分成五大类,所以又称“五刑”,分别是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和大辟。

其中墨刑是在脸上刺字,相关的条款共有1000条。劓刑是割去犯人的鼻子,相关的条款也有1000条。剕刑是砍断犯人的腿,相关的条款共有500条。宫刑是对男子割去生殖器,对女子则处以幽闭的惩罚,其相关的条款有300条。大辟就是砍头,相关的条款一共有200条。从内容上看,西周王朝的刑法体制涉及罪罚的各个方面。

西周的刑法体制,较之商代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西周王朝的刑法体制,尽管制定了条款繁多的死刑及肉刑,但是,与商代刑法相比,还是要减轻了许多。周初的统治者在总结殷商灭亡的教训时,都指出了刑罚过于残酷这一问题。因此他们都一再告诫子孙后代要“明德慎罚”。但是,对于“不孝不友”等违背基本宗法伦理规范的行为,还是主张要“刑兹无赦”的。这一点充分反映了西周统治时代社会组织形态的宗法性本质。

周代已经对赎刑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吕刑》中就说,犯了上述“五刑”的人,可分别通过交纳100锾、200锾、300锾、600锾及1000锾等不同的罚金而得到赦免。西周铭文中就记载,一位应受鞭打1000下并处以墨刑的人,最后通过交纳300缓的罚金而免受了处罚。

此外,西周王朝还规定,对于一些特殊人物,可以减轻刑罚。例如,《周礼·小司寇》中就规定了减免刑罚的“八议”,分别对亲、故、贤、能、功、贵、勤、宾等八种人予以减刑。

西周的刑法体制,较之商代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西周王朝的刑法,会根据实施刑法的时间及地点的不同而变化,具有一定的弹性。《吕刑》中就明确说:“刑罚世轻世重”,即用法要根据社会秩序的好坏而有轻重的变化。世乱用重刑,世清用轻刑。

《周礼·大司寇》中则主张“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例如,西周初年,周公对于初封于卫的康叔就明确指出,在殷商遗民聚居的地方,宣布法律、判断诉讼要以殷人原先的法律为依据,不要自作主张地随便处罚。分封叔虞到唐地的时候,册命文书中则明确告诉他要“启以夏政,疆以戎索”,即按照当时的文化习俗管理新建立的国家。显然,这里面包括了因地、因俗而实施刑法的某些精神。

西周的刑法体制,较之商代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总体上看,西周王朝对于刑法的规定,还不能说已经十分完备。很多案件的判决,往往并不是根据已经成文的法律作出,而是根据当时的情况临时裁决。春秋时期的晋国贵族叔向就曾说:“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

另外,礼刑并用也是西周时期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礼和刑在约束人们行为方面具有一定的互补性。这样,对于不同阶层的人,就可以使用不同行为规范予以约束。《礼记·曲礼》中就说:“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显然,西周王朝的刑法制度,有着鲜明的时代特征。

西周王朝官僚机构中负责刑法事务的官员,称作司寇。从铭文材料反映的情况看,西周王朝的司寇一职,地位并不高,“三有司”当中,就没有司寇,说明在西周王朝日常的政治生活中,司寇一职的事务不是十分重要。此外,司寇还可以由其他官员兼任,西周金文《扬簋》中的扬,就是在被任命为司工的情况下,兼任了司寇一职。

西周的刑法体制,较之商代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铭文材料还反映,西周时期案件的判决,往往并不是由司寇负责,而是经常由公卿们联合办案,结案以后,则由三有司及一些史职人员具体负责判决的执行。这种现象在西周时期的《五祀卫鼎》中记载得非常清楚。它反映出在西周王朝统治时期,司法权还没有完全从行政权中分离出来。

西周王朝的军事体制进一步完善。受周王直接控制并指挥的军队一共有二支,一支称西六师,驻守镐京,负责保卫首都的安全;一支称殷八师,驻守成周,所以有时又称为成周八师,这支军队负责镇守住在宋、卫一带的殷商遗民及广大中原地区。这两支部队加起来一共为十四师,是西周王朝控制的最主要的军事力量。

西周的刑法体制,较之商代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文献记载中有周召二公“分陕而治”的说法。《史记·燕召公世家》说:“自陕以西,召公主之;自陕以东,周公主之。”所谓分陕而治,就是将西周王朝的王畿分别以宗周和成周为中心划分出两大行政区。王朝的西六师和殷八师这两支军队的建制,与此两大行政区的划分是相互配合的。

除上述十四师以外,周王自己还掌握有一支随时听从调遣的禁卫部队,称作虎臣或虎贲氏。虎臣由王朝所掌握的最精锐的士兵组成,他们在战斗中能发挥巨大的作用,武王克商的时候,三千虎贲就是战场上周人的主力部队之一。

西周的刑法体制,较之商代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虎臣当中有不少外族人,据《师酉簋》及《询簋》等西周铭文的记载,虎臣中包括有西门夷、秦夷、京夷等多种夷人,甚至还包括一些罪隶,这是由周王豢养的一支常备部队。

诸侯的军队,从某种程度上看,可以看做是西周王朝的地方军队。周王在对臣下进行分封的时候,规定了诸侯必须承担相应的军事义务。例如,诸侯国国君在周王出征的时候,要带领所属的军队随王征伐。《国语·鲁语下》记载:“天子作师,公帅之,以征不德。元侯作师,卿帅之,以承天子。诸侯有卿无军,帅教卫以赞元侯。自伯子男有大夫无卿,帅赋以从诸侯。”在这种军事体制下,周王最终能够调动起全国所有的军事力量,由他一人指挥。

西周的刑法体制,较之商代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禹鼎》记载噩侯驭方率东夷及南准夷反叛,声势浩大,王朝在调遣西六师及殷八师征伐未果的情况下,又调动了卫武公等诸侯的军队前来参战,这才转败为胜。诸侯在当地的征伐权力,要得到周王的授予。《礼记:王制》说:“诸侯赐弓矢,然后征;赐斧钺,然后杀。”当然,在王朝实力下降的情况下,这些诸侯的军队也会转变为对抗周王的离心力量。

西周王朝的军队,最高编制是师,一师约有2500人。师以下的军事编制依次是旅、卒、两和伍。《周礼·小司徒》记载:“五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为卒,五卒为旅,五旅为师。”《周礼》记载周代的最高军事编制是军,称五师为军,但是在铭文材料中从没有见过军的编制。武职官员的称谓有师氏、亚旅、千夫长、百夫长等等。兵种则主要分为车兵与徒兵两大种类,基本的军事人员由甲士、驭手、徒兵及杂役等组成。

西周的刑法体制,较之商代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作战的时候,以战车为主体,徒兵随车前进。战车上一般共站立甲士三人,其中一人居中执辔驾驭车马,另两人手执各种兵器分立左右。由于战斗所用的大多数武器装备需要自备,因此只有贵族才能充当甲士,而庶民则只能充任徒兵。

西周王朝的兵役制度,仍是战时为兵、平时为农的“兵农合一”体制,所有的国人,都有义务参加王朝的军事行动。为了提高战斗力,当时取的是“三时务农而一时讲武”的军事训练体制,即在冬季农闲的时候集中对军队进行训练。

另外,平时的田猎活动也具有一定的军事训练意义。《左传·隐公五年》记载:“春蒐、夏苗、秋狝、冬狩,皆于农隙以讲事也。”训练成绩优秀的平民,就会被选拔为士,成为最低级的贵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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