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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 郭燕群)12月1日,南宁市司法局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改完善情况。《办法》修改后,公有住房上市的流程变得更加简便、快捷、高效。
《办法》于2012年5月实施,实施十年以来,南宁市住建局累计核准4万套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对促进南宁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南宁市机构改革对部门职责和名称进行调整,以及民法典的颁布施行,《办法》的部分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管理实际需要,如关于抵押权的有关规定不一致、与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责调整不一致、表述不够规范等。根据机构改革确定的部门职责,《办法》中相关部门名称作了修改,比如将“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国土资源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部门”。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办法》相关条款内容也进行了修改完善。比如,不再将“经抵押权人同意”作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条件。同时,对部分文字按照民法典的规范来表述,与上位法表述保持一致。
结合南宁市管理工作实际,《办法》调整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收取部门,将原《办法》规定的向“国土资源部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修改为向“税务部门”缴纳。优化补缴价款的管理规定,明确售房款缴至公有住房售房款资金管理机构(南宁住房和城乡建设资金管理中心),由该机构以售房单位为核算主体分设售房款明细账。
不少业主关心,带抵押的已购公有住房是否可以上市交易?南宁市住建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原《办法》规定,带抵押的已购公有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必须经过抵押权人同意或者解除抵押之后,才能上市交易。今年,自然资源部与住建部共同推动了房屋带押过户的相关政策出台。对此,南宁市也根据实际修改了《办法》的相关条款,更适应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即允许已购公有住房在带抵押的情况下,可以经住建部门核准后上市交易、过户。
目前,在实践中,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已取消了消防单位进行审查的流程,也不再需要原住房单位办理审批合同,业主可直接向住建部门申请补缴公摊面积的价款。这次《办法》修改,通过对一些条款的修改和表述,使补缴公摊面积价款的办理流程更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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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02 15: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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