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正处于一个信息大暴发的时代,每天都能产生数以百万计的新闻资讯!
虽然有大数据推荐,但面对海量数据,通过我们的调研发现,在一个小时的时间里,您通常无法真正有效地获取您感兴趣的资讯!
头条新闻资讯订阅,旨在帮助您收集感兴趣的资讯内容,并且在第一时间通知到您。可以有效节约您获取资讯的时间,避免错过一些关键信息。
在传统观念里,夫债妻偿、父债子偿是天经地义的事,但在生活中,夫妻、父子之间真的有代偿债务的义务吗?11月21日,省高院发布相关案例解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5年前,老张分两次向朋友刘先生借款30万元,写了借条商量好利息及还款日期。双方约定,老张应分两次还清。2021年年初,老张还了刘先生19万元,还剩借款本金11万元及利息未还。2022年7月1日,老张的儿子小张向刘先生承诺,他会分两次归还剩余本金11万元。没想到,小张虽然签了承诺书,但未能如期还款。刘先生多次催款无果,一气之下将老张夫妻和儿子小张起诉至法院,要求3人归还本金11万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但老张的妻子当时并没有在借条上签字,原告也没有证据能证明,这笔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所以老张的妻子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小张以承诺书方式表示自愿承担父亲的债务,属于债务加入,应还清所承诺金额。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老张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还清剩余借款及合理利息;小张在借款11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了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送达后,双方均表示服判。
法官解释,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父母和子女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从法律上来说,父母欠债,债权人原则上不能向子女追偿;如果子女继承了父母的遗产,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以上内容为资讯信息快照,由td.fyun.cc爬虫进行采集并收录,本站未对信息做任何修改,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快照生成时间:2023-11-22 00:45:02
本站信息快照查询为非营利公共服务,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信息原文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