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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吉林日报
问:公民向他人出借款项后得知该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的,应当如何处理?涉及哪些司法程序?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债权的案件,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问:公民所在单位向公民借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是否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答:除特殊法定情形外,一般情况下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公民所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单位名义向公民借款并签订民间借贷合同,但是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的,可以一并起诉该单位吗?
答:可以。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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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2-12-22 05: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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