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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厦门市收入困难家庭刚刚发布!

类别:社会 发布时间:2023-11-05 00:15:00 来源:阿宅社会

明确了!厦门市政府刚刚发布!重要通知来了!事关房子!本月起开始执行!速看!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今天,厦门市政府网站官方发布了《关于印发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明确了!厦门市收入困难家庭刚刚发布!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第5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2023年11月1日在这份通知中最新明确了厦门市级公共租赁住房各项管理规定!涉及面积标准、装修、租金、配租、申请办法……等多个方面!信息量很大!赶快一起来看,这份重要通知!具体内容如下——PART1关于厦门市级公共租赁房通知明确指出——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运营的市级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共租赁住房”)的投资建设、租赁和使用管理。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运营企业以低于市场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提供的,满足过渡性、阶段性基本住房需求的租赁住房。本办法所称的运营企业,是指市政府依法确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承担社会责任,负责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和管理的企业。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遵循政府主导、企业运作、适度保障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PART2建设管理:划分四种面积!不得擅自二次装修!未经批准不得转让!根据通知——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含配建)、改建、收储(含收购或者租赁)、调整政策性住房等方式筹集房源。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市资源规划部门依法确定。公共租赁住房以小户型、基本装修、经济实用为原则,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单间公寓30平方米左右,一房型45平方米左右,二房型60平方米左右,三房型70平方米左右,以一房型和单间公寓为主。通知明确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在使用前进行统一装修,承租人(包括租赁对象、单位)不得擅自进行二次装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纳入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按照市重点建设项目规定办理审批事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住宅部分应当整体持有、整体经营,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权利性质为“公共租赁住房”,权证备注“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分割登记,不得转让”。运营企业以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土地以及地上建筑物获得的融资只能用于政府依法指定的用途。PART3申请办法:三类对象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对象为——(一)具有本市户籍的住房收入困难家庭;(二)未享受政府其他住房优惠政策且在厦无住房的各类人才;(三)在厦稳定就业的其他无住房职工,优先保障从事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等特定群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本市户籍住房收入困难家庭申请条件:1.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不限户籍;申请人的父母、成年子女具有本市户籍的,可以共同申请;2.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3.申请家庭上年度收入符合规定的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4.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年满30周岁。(二)各类人才申请条件:1.在厦无住房;2.申请人应当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用工关系的合同;3.经市人才管理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骨干人才,或者入选区级以上(含区级)各类人才计划、人才工程、人才项目,或者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各类人才;4.未享受政府其他住房优惠政策;5.符合具体批次的其他要求。(三)在厦稳定就业的其他无住房职工申请条件:1.在厦无住房;2.申请人应当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用工关系的合同,并在厦持续缴交社保;3.符合具体批次的其他要求。有关家庭住房困难标准按照本市户籍家庭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困难标准执行,有关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通知还明确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按批次租赁制度,具体批次租赁方案由运营企业根据本办法制定,报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批次租赁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坐落、数量、户型、面积、租赁对象、申请条件、申请时间、申请程序、租金标准、选房规则、租金优惠等内容。具体批次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面向特定群体定向配租,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同意后,在租赁方案中明确。另外,根据通知本市户籍住房收入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一)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1.申请表;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证明材料;申请家庭拥有或者居住在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住房的,应当提供自愿退房承诺书;3.上年度收入符合规定的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的证明材料;4.批次租赁方案要求的其他材料。(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运营企业应当在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三)运营企业应当在审核结果公示期结束且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采用公开摇号等方式产生申请人选房顺序号。(四)运营企业应当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姓名及选房顺序号等通过其网站公示5日,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申请人对受理、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提出书面异议,运营企业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后组织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五)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认为本批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对象。租赁给各类人才、在厦稳定就业职工的公共租赁住房,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含产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单位)集体申请,批次租赁方案应当明确负责集体申请的单位。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一)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表;2.符合申请条件的职工名单、具体需求及有关证明材料;3.租赁方案要求的其他材料。(二)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运营企业应当在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三)运营企业应当在审核结果公示期结束且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分配方案,组织申请单位协商确定房源租赁数量。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运营企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申请单位的房源租赁数量:1.以申请单位经运营企业审核后的房源申请数量,采用一个号码对应一套房源指标的摇号方式确定申请单位的房源租赁数量;2.按照比例确定申请单位的房源租赁数量,申请单位房源租赁数量=审核后的申请单位房源申请数÷审核后的所有单位房源申请总数×该批次总房源数,取整数;3.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产生选房顺序号,申请单位根据其审核后房源租赁数量按照选房顺序号的先后顺序依次选房。运营企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确定申请单位房源租赁数量,但该确定方式应当报经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根据房源供应情况,批次租赁方案可以设定每个申请单位的最高申请数量。对于公共租赁房申请通知明确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申请单位应当对申报信息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运营企业、申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申请条件审核申请材料,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税务、人社、资源规划、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并在收到运营企业的协助调查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核查结果。协助调查时间不计入运营企业审核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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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原文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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