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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淮安日报
■通 讯 员 赵德刚
融媒体记者 吴海涛
本报讯 2022年2月18日,经某经纪公司居间介绍,马某与赵某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马某向赵某出售一套面积为72平方米的房屋,合同价款63万元。赵某应于签订合同时支付定金2万元,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前向马某支付首付款169445元,剩余款项通过贷款支付。
合同还约定,该房屋未设定抵押,马某应当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未被限制转让。如因一方违反承诺导致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的,由违反承诺方按照房屋成交总价款的20%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同日,马某与赵某及某经纪公司签订《居间合同》约定,居间代理费为8813元,马某承担2518元、赵某承担6295元,某经纪公司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合法履行居间义务,不得在交易中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情况。《居间合同》签订后,赵某、马某向经纪公司支付了约定的居间费用。然而,办理手续时,因该房屋处于抵押及查封状态,赵某无法获得房屋及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故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某经纪公司作为中介公司,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当事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案涉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限制信息,是影响房屋买卖合同能否正常履行的重大事项,某经纪公司系专业从事房产中介的机构,其应当进行调查并如实报告买受人。但某经纪公司未对房屋做权利状况调查,致使赵某未能在合同签订时了解案涉房屋存在抵押查封的信息,对此,某经纪公司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判令某经纪公司退还赵某居间费,并酌情确定某经纪公司在马某返还购房款的30%即57133.5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审时,淮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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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24 09: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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