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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左江日报
大新讯 近日,大新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被告人黄某、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和一年一个月。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16日凌晨,被告人黄某在大新县城某酒吧喝酒时,见到与自己有过纠葛的冯某某,后两人因言语不合,黄某径直拿起酒桌上的水壶砸向冯某某的头部,双方还互相扔啤酒瓶。冯某某自觉不敌便跑出包厢,黄某、李某等人一路追随,冯某某捡起石块往回扔后继续往前跑,后被李某追上并被推倒在地,随即李某与黄某一起对冯某某拳打脚踢。冯某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冯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
另查明,黄某、李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分别赔偿冯某某的经济损失10000元和500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黄某、李某的亲属又分别代为交到法院指定账户10000元和5000元作为赔偿冯某某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两名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都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有前科,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两名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从宽处理。法院根据两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赵慧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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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19 11: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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