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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记者 田甜 枣庄报道
13日下午,枣庄市促进残疾人高质量就业,助力实现共同富裕新闻发布会举行。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根据省残联关于实施“共享阳光?残疾人就业创业工程”有关规定,运营1年以上,安置残疾人就业30人(含)以上的用人单位,可以申报省级残疾人就业示范基地,经审核通过后,给予基地30万元奖励资金(3年内不重复享受)。
市残疾人综合康复中心(枣庄市残疾人 就业服务中心)主任褚庆猷介绍说,为充分调动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更好地支持残疾人就业,对于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枣庄市根据中央、省有关规定,落实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根据市残联等5部门《枣庄市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就业服务平台推荐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对于按规定开展了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且超比例部分实际安排就业的残疾人数超出1 人(含1人)的非财政拨款用人单位,上年度每超过规定比例安排1 名残疾人就业,奖励用人单位6000 元。另外,对于推荐就业年龄段未就业残疾人实现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用人单位和稳定就业残疾人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稳定就业残疾人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报酬并缴纳社会保险的非财政拨款的就业服务平台,推荐就业年龄段未就业残疾人到用人单位就业,比上年度新增推荐残疾人就业的人数,每增加1 人,按照每人不高于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1%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符合条件的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市)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人数、比例等要求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33号)规定执行。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需同时满足: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根据市财政局、市人社局《枣庄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对招用残疾人就业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年度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计算,由人社部门根据其为残疾人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对就业困难残疾人灵活就业(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残疾人就业基地奖励政策。根据省残联关于实施“共享阳光?残疾人就业创业工程”有关规定,运营1年以上,安置残疾人就业30人(含)以上的用人单位,可以申报省级残疾人就业示范基地,经审核通过后,给予基地30万元奖励资金(3年内不重复享受)。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须与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且残疾人月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方可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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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14 11: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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