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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汉中日报
近日,略阳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2022年7月,罗某骑摩托车带女儿回家途中与周某驾驶的摩托车由岔路驶入公路时发生碰撞,造成罗某及其女儿不同程度受伤,交警大队认定罗某、周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罗某女儿无责任,两车均未投保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经鉴定,罗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二人系同村邻居,两家相识已久,但就赔偿金额始终未协商一致,罗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周某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各项赔偿近11万元。
承办法官考虑到周某年老无力又无儿无女,难以承担高额的赔偿费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便引导双方互谅互让,罗某也主动提出在金额上做以让步,最终双方成功达成调解协议。
本案为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造成一方车上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民法典第1213条及《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此类纠纷的第一顺序赔偿主体为赔偿义务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投保义务人未投保交强险的,应当由赔偿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超出部分再由双方按照过错责任比例承担,故罗某要求周某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说法:交强险作为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的法定义务,其适用规则使得交通事故责任与一般侵权责任的理赔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出现差别,肇事车辆如未投保交强险,其本身已存在过错,而在赔偿权利人也有过错的情况下,按照一般侵权规则确定的赔偿责任会将本应由交强险承担的部分转嫁给赔偿权利人,使赔偿权利人本应得到的赔偿减少,对赔偿权利人显然不公平。目前交强险的责任限额为20万元,为了保障受害者得到及时有效救济,避免出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而无力偿还的情况,再次提醒广大车主,开车上路一定要购买交强险并及时续保,以免“脱保”承担更重的责任。
(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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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9-20 11: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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