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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杨璐 栾海明
2024年8月29日,兰陵县某村村民尹某跟随邻村的施工承包人董某在新兴镇某村施工盖房。上午10时左右,尹某在施工时从一米左右高的架子上摔下受伤,后送医救治。9月19日,尹某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尹某家属尹某成、尹某健多次与董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相关责任方认为此次事故为尹某自身过错所致,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引发多方赔偿纠纷。
多方联动,理清案件事实
兰陵县新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该纠纷后,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老马参与案件调解,并启动“两所联动”机制,第一时间联系新兴镇派出所、房建办共同调解。
调解员走访了相关人员并获取证人笔录,理顺法律关系和财务关系,为后续调解做好准备。
经查,建房工程由徐某承包,徐某又将砌墙工程承转包给董某,董某雇佣了尹某。另外,尹某未购买任何意外保险,家属要求董某和徐某承担全部责任。然而,董某和徐某认为尹某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也应承担部分责任,且董某和徐某均认为对方应承担主要责任,各方对赔偿数额和赔偿主体的认定,存在巨大分歧。调解员决定终止调解,先安抚好双方情绪。
准确研判,确定矛盾焦点
镇房建办、司法所、派出所经协商研判,明确了矛盾的焦点:一是工程经过转包,存在连带赔偿责任划分不清问题;二是事故责任取证难,事故现场具体情况无法求证。确定矛盾焦点后,调解员明确了还原事实真相、公平公正调解的基本原则,兼顾情和法,最大限度保障尹某权益。
调解员决定分两步走,第一步先确定赔偿金额。调解员采用“背对背”调解法,从情理出发安抚家属情绪,并表明会进行公平、公正的处理。同时,根据法律法规,调解员给尹某家属分析意外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与标准。调解员和董某、徐某进行沟通,希望他们可以换位思考,充分考虑尹某去世后给其家庭带来的困境。调解员从法的角度,结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进一步阐明了各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用工方的态度从最初抵触,逐步缓和愿意给予部分赔偿。
第二步,划分董某和徐某的赔偿责任。在释明法律的基础上,调解员将董某、徐某请到调解室,详细解读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前期调查,事故发生时没有提供适当的安全保护措施,并且存在非法转包问题,未完全尽到管理责任,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调解员针对双方当事人争论的问题,先是了解双方的生活状况,与双方当事人分别进行沟通,希望双方能够各退一步。徐某认为,人是董某找的而且刚干了两天活就出了这么大的事情,要是“五五分”就没有必要调解。调解员又对董某做思想工作,希望他能再考虑一下,毕竟刚安抚好家属情绪,此时因为责任划分无法达成一致,矛盾会进一步升级。最终,在调解员的耐心劝说下,董某、徐某终于协商一致。
定纷止争,达成调解协议
2024年9月25日,调解员将尹某家属、徐某、董某等人请到镇调解室,各方在完全理解和知晓其权利义务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在自由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了调解协议:尹某死亡赔偿款55万元,当事人董某出32.5万元,徐某出22.5万元。此协议为一次性了结协议,尹某家属出具谅解书,并不再追究任何责任,不再追加任何赔偿款项。
这起因意外事故引发的死亡赔偿款纠纷,通过人民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得到了实际履行。调解员只有在调解过程中注意法、理、情的结合,设身处地为当事人打算,慢慢打开当事人的心结,才能达成一致协议,实现纠纷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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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12-05 08: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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