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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青海法治报
明知他人实施犯罪仍帮忙转账
法院:犯帮信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青海法治报·法眼实习记者 牛银宗尕
如果有人告诉你,用你名下的银行卡或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转账,就能轻松获得佣金,实现“躺赚”,你会心动吗?事实上,很多人因这种赚快钱的想法而陷入貌似一本万利的金钱陷阱,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案情
阿文通过某赌博网站认识了一名刚姓男子,对方把他拉到了某聊天软件群里,称网络兼职可以赚钱,就是用阿文名下的银行卡转账,每转1万元可获得200元提成。
听到高收益的赚钱方式,阿文心动了,按照对方的引导,发展了阿青、阿全、雷子3名下线开始“刷流水”,每次刚姓男子在群里找阿文帮忙转账,阿文都会把3名下线的银行卡号发给他,为网络诈骗和网络赌博频繁转账。
在获得了对方信任后,某聊天软件群里的另一名男子阿飞直接联系阿文,让他完成转账事宜。在拿到1万多元的提成后,阿文与某聊天软件群里的相关人员和3名下线断了联系,不再帮人转账。
2021年5月24日,阿文被海东市公安局列为网上追逃人员。3天后,广东省揭阳市公安机关将阿文抓获,后被海东警方押解回海东市。5月30日,阿文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海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7日,根据案件管辖规定,海东市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就此案向化隆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化隆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阿文使用本人及发展、指使阿青、阿全、雷子使用本人手机银行、微信、支付宝等网上支付账户,进行资金转移支付结算等操作从中牟利,累计转入并转移支付资金2673216元,涉及电信网络诈骗。
化隆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被告人阿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阿文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没收扣押在案的手机、电话卡和银行卡,留作罪证。
检察官释法
此案主审检察官表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依旧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简单概括就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电信网络诈骗),还为其提供帮助的行为。最常见的方式就是把银行卡出售给诈骗分子供其“跑分”洗钱。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过程中,银行卡扮演着重要角色,通过银行卡等多种方式“跑分”让钱流动起来,把赃款洗白、稀释成无数笔“正常资金”,最终回到犯罪分子手中,给警方追查增加难度。
这种帮助行为还有其他方式,如帮助犯罪分子拉微信群等,只要你明知(这种明知可以根据你对他人实际从事活动的认知情况、之前往来情况、获利情况等判断)别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就构成本罪。
所以,不要为了获利变成犯罪分子的“工具人”,触犯法律致害人害己,追悔莫及。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7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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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10 05: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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