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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扬子晚报
3月1日起6项税务“证明”改“承诺”
涉及个人转让自住房产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情况
扬子晚报讯(记者 王灿)转让满五唯一住房申报免征个税时的“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个体工商户把房屋转回经营者个人名下申报免征契税时的“经营者身份证明”……3月1日起,6项税务“证明”改成了“承诺”。今后办理这些税务事项时,纳税人可以选择提供证明材料,也可以选择不提供证明、直接通过书面承诺,办理更便捷了!
据了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本次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有6项,其中与普通老百姓密切相关的3项包括:
家庭成员信息证明。证明用途: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证明用途: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证明用途:1.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者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2.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者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另外3项分别是: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专用车证。
如何进行承诺?税务总局表示,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索要纸质或下载电子形式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在该文书的“纳税人承诺”中,勾选或简要填写必要的承诺内容,签字盖章确认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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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18 05: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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