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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工人日报
员工两次被转岗到新公司,合同到期后遭辞退,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傻了眼”——
工作年限竟有十倍之差,谁有理?
《工人日报》(2024年03月22日 06版)
本报乌鲁木齐3月21日电(记者吴铎思)“十年被安排换了两次公司,工作年限怎么能按一年算呢?”今天,王某告诉记者,自己随单位业务被两次转岗到不同的用人单位,现公司却以合同到期为由辞退自己,并拒绝支付补偿。最终,法院判决,王某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年限应将原单位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2012年10月,王某入职新疆五家渠城建单位,岗位为保洁保绿。2017年9月,王某被原单位转入五家渠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工作。2021年11月,由于王某所在的公司未中标某园林项目,而另一家公司五家渠某城市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综合服务公司)中标,且《招标文件》明确“中标企业全部接收市区、101团南区聘用人员,且保证人员工作连续性”。2021年11月24日,王某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转岗至综合服务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岗位为司机。
2022年12月7日,综合服务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要求王某离职,但王某并未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一周后,王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综合服务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2023年3月,综合服务公司不服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20903.2元的裁决,上诉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庭审期间,双方对确认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有不同意见。综合服务公司认为:“王某仅就职一年,能拿到的经济补偿金也仅是一个月的工资标准。”
王某却不认同:“两次换公司都是用人单位的安排,我从未主动更换,并且新公司在中标时就承诺保证人员工作连续性,所以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应当从2012年就职开始算起。”
十倍之差的工作年限,谁有理?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法院支持劳动者请求将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
经审理,王某两次转入新单位,都未获得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因此,王某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年限应从2012年10月开始计算至2022年12月,共10.5年,经济补偿金为42168元。又因王某在职期间,某月仅工作5天,但当月综合服务公司全额发放了工资,所以要扣除超出的部分,最终判决综合服务公司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38975元。
综合服务公司不服后上诉。最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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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3-22 05: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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