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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广西高院10月17日报道:宠物伤人,宠物饲养人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因宠物狗伤人引发的健康权侵权责任纠纷作出判决。目前,该案已生效。
广西高院微信公众号截图
梁某是某快递公司的快递员。2022年8月15日,梁某到武鸣区某店送快递时,店里养的一只宠物狗突然扑了上来,梁某躲闪不及,左大腿被咬伤,在医院就诊共花费2000余元。这不仅给梁某带来了经济损失,还使她的左大腿留下了较为明显的疤痕。梁某找店主黄某协商赔偿事宜,黄某当场表示愿意赔偿狗咬人产生的损失,但对注射狂犬疫苗的金额不认可。双方协商未果,选择报警,最终仍未达成一致意见。今年3月,梁某诉至武鸣区法院,要求黄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疤痕美容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送快递至黄某店内,根据民警的执法记录仪视频可知,店内的快递是放置在吧台边上,说明快递人员送快递至店内指定位置是经店主允许的。结合民警执法记录内容,黄某在陈述中多次表示愿意承担狗咬人的赔偿责任,且无相关证据证实梁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黄某作为动物饲养人也是管理者,应当对其饲养的狗咬伤梁某左大腿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的民事侵权责任。关于梁某主张的各项损失,医疗费2200余元有其提供的医疗费票据为凭,误工费、交通费梁某未能举证证明,但考虑到梁某的工作性质以及接种疫苗所花费的时间,法庭参照当地邮政业平均工资等酌定支持1600余元,营养费等其他损失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黄某赔偿原告梁某共计3800余元。
法官提醒,饲养人在饲养宠物过程中一定要尽到看管责任,否则容易产生侵权风险。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饲养动物侵权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只有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才能免除或者减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民事责任。至于被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则需要综合考虑动物本身的危险性,被侵权人行为本身招致危险的可能性,以及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履行监管义务的情况等因素。本案中,梁某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将快递送至黄某店内,不慎被黄某饲养的宠物狗咬伤。黄某作为宠物饲养人与公共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能尽到饲养人的管理职责,也未能尽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由此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极目新闻综合广西高院、南宁中院、武鸣法院、广西法治日报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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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19 21: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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