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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法治时报
儋州一女子离婚后账户被前夫用来接收借款,债主起诉共同还款,法院判决——
不属共同债务无需还款
潘德刚 制
■本报记者 陈敏
儋州的程女士和张先生在2012年离婚。离婚10年后的2022年12月,程女士却收到法院的传票,有人起诉要求程女士共同偿还张先生的60万元借款。这让程女士觉得不可思议,自己怎么会和已经离婚10年的前夫有共同借款债务?
不可思议
账户被前夫用来接收借款,女子被债主起诉共同还款
2012年4月10日,程女士与张先生就办理了离婚登记。
程女士上了法庭才知道,2021年1月21日,张先生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陈某借款60万元,并指定将该款项转至程女士的银行账户。张先生与陈某签署《借款协议》,限期2021年5月30日还清。协议约定,如张先生逾期无法偿还所有借款,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2022年4月23日,张先生再次向陈某借款40万元。后来,因张先生无法偿还借款,陈某将张先生与程女士一同诉至法院。
陈某认为,60万元转到了前妻程女士的银行账户。作为银行账户所有人,60万元借款到账后,程女士应该知晓,并且收到借款后也没有提出异议,程女士对借款行为是明知、默认的,所以程女士应该和张先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程女士辩称,自己从未与张先生商讨过借款事宜,且张先生的借款协议、借条都没有她的签字确认,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张先生所提供的收款账号不是她在使用,也不知晓借款的支付情况。且她早已与张先生离婚,涉案债务亦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儋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款项的《借款协议》和《借条》上只有张先生的签名,而且陈某将第一笔60万元借款汇入程女士账户亦是受张先生的指令。况且张先生与程女士已经于2012年4月10日解除婚姻关系。故陈某主张程女士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该院作出判决,由张先生偿还陈某的借款100万元及利息。
律师说法:
即使前妻知晓账户收到借款,也不能认定达成借贷合意
日常生活中,夫妻两人混用银行卡是常见的事情。离婚后,如果前夫仍使用前妻的银行卡收取借款,前妻是否需要对该笔借款承担还款责任?
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连章松表示,自然人之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借贷的合意,并实际交付借款。上述案例中,张先生向陈某借款,发生在其与程女士离婚之后。程女士银行账户收到陈某出借的款项系陈某受张先生指示交付借款行为的结果。程女士与陈某从未就案涉借款事宜达成合意,即使程女士知晓并且其银行账户收到借款,也不能以此认定双方达成相应款项借贷的合意,成立借贷法律关系。
连章松提醒,银行卡作为个人的重要资产工具,不要互相混用,以避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牵连巨额债务,产生纠纷。更不能将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买卖、出借、出租银行卡、电话卡、个人身份信息等,都有可能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成为犯罪团伙的帮凶,不但会影响个人征信,还会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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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29 12:4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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