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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彩贵州网讯(记者 王静怡)李先生35岁,希望为自己购买一份高额的重大疾病保险和医疗保险,他担心如果如实告知,会导致保费上涨甚至被拒绝承保,隐瞒了在过去一年曾因身体不适多次就医,并有一项持续的健康异常状况正在随访观察中。抱着侥幸心理,李先生在所有健康问询项下均勾选了“否”。保险公司基于其告知的“健康”状况,正常承保,合同生效。两年后,李先生因其隐瞒的健康状况相关疾病住院治疗,并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在审核理赔材料时,发现本次出险的疾病并非突发,而有较长的病史。经调取李先生的就医记录和医保消费记录,发现其在投保前就已多次因相关症状就诊,健康告知中存在重大不实陈述。
因李先生故意隐瞒了投保前已存在的健康异常,该异常情况足以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其行为违反了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与如实告知义务。
最终决定:保险公司出具《拒赔通知书》,并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不予赔付,且不退还已交保险费。
案例剖析:
本案是消费者因自身原因导致保障失效的典型案例,其核心在于未能履行购买保险时的基本义务。
法定义务:如实告知是基石
保险合同的成立基于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法》明确规定,投保人应对保险公司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进行如实告知。
李先生被明确问及“检查异常”和“病史”,却选择了隐瞒,主动违反了这一法定义务。
“重要事实”的界定
需要告知的,是那些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李先生所隐瞒的健康状况,正是评估其未来患病风险的关键信息,直接影响了保险公司的风险定价,属于不折不扣的“重要事实”。
侥幸心理的代价
客户可能认为“我不说,保险公司就不知道”。但实际上,在理赔时,保险公司有权通过合法渠道进行深入调查。医保记录、就医档案等都是无法抹去的信息来源。隐瞒的最终结果就是保单失效,保费白交,在最需要保障时失去保护。
给消费者的启示
坚持最大诚信:诚信是保险契约的基石。对待健康告知,必须秉持“问什么,答什么;知无不言,言无不实”的原则。
认清告知目的:如实告知不是为了“为难”客户,而是为了帮助保险公司准确评估风险,从而让保单建立在公平、稳固的基础上。这是对自身保障权益的根本负责。
切勿因小失大:不要为了顺利承保或节省少量保费而故意隐瞒。暂时的“顺利”可能为未来的巨额损失埋下伏笔。即使告知后需要加费或对特定责任除外,也比保单彻底失效要好得多。
认真对待签字:在确认投保前,仔细阅读健康告知内容及保险合同条款,确认所有信息真实无误后再签字。电子签名与纸质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购买保险是双向的奔赴。保险公司的“卖者尽责”与消费者的“诚实守信”缺一不可。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必须守住的底线。一份有效的保障,始于一份真实的保单。任何试图欺骗制度的行为,最终只会让自己暴露在巨大的风险之中。
一审:金星
二审:李懿
三审:雷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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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5-12-29 17: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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