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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郴州日报
郴州日报·今日郴州客户端讯(通讯员 黄进东)桂阳一卖竹子男子雷某,意外被买家曹某车上滑落的竹子砸伤。雷某以其受到交通事故侵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驾驶人曹某及保险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而驾驶人曹某辩称这是交通事故,应由保险公司理赔。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民事侵权案件,最终判决曹某赔偿雷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万余元,并以该起事故不是交通事故为由,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020年10月,曹某购买了雷某的竹子,将竹子装上车后,曹某驾驶车辆驶离雷某自行修建的土路,驾驶过程中车辆不慎侧翻,导致车上满载的竹子滑落,砸到距离车辆七八米远的雷某。雷某受伤后因赔偿问题将曹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曹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导致车上的竹子滑落,致使雷某受伤,应对雷某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雷某本人并不能预见事故的发生,对其自身的损害结果亦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本起事故发生的地点在村组农田边,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本案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曹某作为驾驶人,其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保险公司,现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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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18 05: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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