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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南宁晚报
买卖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起纠纷 谁有理?
原告提交经营海马资质获法院支持,被告双倍返还定金
海马(资料图)
本报讯(记者陆增安 通讯员鲍放)海马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濒危物种,未经许可的海马贩卖行为是犯法的。近日,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审结一起涉及野生动物海马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对有经营资质的原告诉请予以支持。
去年底,蓝某与王某通过互加微信认识,王某向蓝某表示能够提供正规渠道可以贩卖的海马,经双方协商后,约定“王某向蓝某提供2克以下的小海马,今年1月31日前交货”,蓝某当即向王某转账1万元作为定金。但是,王某收到蓝某交付的定金后,迟迟未向蓝某履行交货义务。蓝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蓝某要求适用定金罚则,由王某向蓝某双倍返还定金。
在审理阶段,主办法官注意到本案买卖货物为海马,涉及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买卖,首要是对买卖合同效力进行认定,故要求原告蓝某提供相应的许可资质。
江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蓝某和被告王某之间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之间对买卖合同的协商内容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同时,原告蓝某提交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经营方式为医药利用,证明其在与被告王某达成买卖合意时具备买卖海马进行医药利用的资质。
法院认为,海马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出售、购买、利用均需取得相关保护主管部门的批准,企业和个人只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经营与利用许可证的才能合法收购和销售海马制品。被告无故不履行交货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原告蓝某要求被告按照定金罚则返还定金2万元,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法官在此提醒大家,个人私自交易海马原材料是违法的,个人使用必须从药店购买或由医院开购制作成品,确保每件制品均能追踪溯源,那些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采购并准备销售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均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受到严厉处罚。
【小知识】海马属于国家保护动物,自2004年5月15日起,我国便把海马纳入二级重大保护动物体系,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保护目录,是禁止捕捞和国际贸易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二级重大保护动物,要处10倍以下罚款,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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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2-12-16 12:2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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