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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网1月2日讯《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广大市民积极支持和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并广泛呼吁身边人携手共同维护美丽家园。在崂山区,沿海一线的石老人海水浴场、雕塑园、海之恋公园、小麦岛、沙子口湾等景点都是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域,违规燃放同样会受到相应处罚。
一、崂山区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金家岭街道全域。其中,石老人海水浴场、雕塑园、海之恋公园、小麦岛等沿海景点都在这一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中韩街道全域。
3.北宅街道:北起海信研发中心,沿峪川路(松岭路至峪夼路段)、峪夼路(峪川路至峪福路段)、峪福路(峪夼路至S396省道段)、S396省道(峪福路至圣水路段)、圣水路向西延伸至与李沧区、沙子口街道交界区域(未进行旧村改造的区域除外);北九水景区、华楼山景区。
4.沙子口街道:北起圣水路(与李沧区、北宅街道交界),沿S396省道(圣水路至九水东路)、九水东路(S396省道至崂峰路段)、崂峰路(九水东路至南九水河段)、南九水河(崂峰路至入海口段)向西延伸至与金家岭、中韩街道交界区域(未进行旧村改造的区域除外);巨峰景区。
其中,沙子口湾、巨峰景区等景点景区都在这一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5.王哥庄街道:王哥庄街道驻地(未进行旧村改造的区域除外);太清景区、华严寺景区、仰口景区、二龙山景区。
除了上述范围外,崂山区其他区域封闭式居民小区以及楼层式结构居民楼院,参照执行。
二、崂山区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机关办公场所;
2.文物保护单位;
3.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4.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人休养场所;
5.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
6.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7.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8.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
9.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10.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场所。
三、崂山区禁止制作烟花爆竹。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五、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六、宾馆、饭店和提供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五百元罚款,违规燃放举报电话:110。(本网记者)
责任编辑:刘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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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5-01-02 11: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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