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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黔南日报
本报讯 黔南州林业局近日印发《黔南州林业系统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制度(试行)的通知》,在贵州省森林草原防火期高火险期和防火区内,发现野外违法违规用火行为并进行举报的,对举报者进行奖励。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每起奖励300元,对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按举报时间顺序取前两名作为奖励举报人,第一举报人奖励200元,第二举报人奖励100元。协助破获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的,每起奖励3000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通知》规定,贵州省森林草原防火期高火险期和防火区内,在林区烧蜂窝、烧山狩猎、烧火驱兽等行为;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未经批准实施防治病虫鼠害、冻害、抢修设备等野外用火的;未经批准实施爆破、勘察、施工等活动野外用火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行为,均适用于有奖举报情形。
而举报线索查证不属实的;举报线索不具体,无法进行查证的;举报前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已被相关部门查实查处的,或已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的;经查实为具有森林防火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安排或授意他人举报的;匿名举报或未留下有效联系方式的,以及重复举报的,均不适用于有奖举报范围。
举报人需对违规用火采取拍摄视频、照片等方式进行取证,举报资料应包含违法违规用火人员、用火现场等内容,并注明违规用火详细地点或地理位置,将证据发送到涉及县(市)林业局核准。
《通知》还规定,生态护林员举报火灾火情并及时处置,避免人民生命和财产损失,或提供破案线索帮助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公安局机关等成功查破案件的,可申请奖励。
《通知》要求,在举报奖励工作中工作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在奖金核发过程中徇私舞弊,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玩忽职守、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同时,举报人故意虚假举报,严重扰乱举报工作秩序的,由林业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目前,各县(市)也相应出台了举报奖励制度。(本报记者 刘雪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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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22 17: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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