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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2日,记者从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获悉,为加强水域治安管理,十四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广东省水域治安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于6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海(岛屿)岸线以内水域及其沿岸范围,沿海港岙口、码头、滩涂、台轮停泊点等区域的治安管理工作,以及从事与水域相关生产、经营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办法》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按照规定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水域救援、打捞、防溺水等工作。实名举报水域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水域治安防范方面,《办法》要求,水域游览、游乐场所应当分开设置出入口并保持畅通,配备必要的应急广播、应急照明装置;配备必要的水上救生人员和设施设备;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须知等。水域沿岸公共空间的管理单位,应当在临水一侧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配备必要的救生设施设备。
水域案件事件处置方面,《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与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海洋综合执法、海关、海事、海警、边检等部门或者机构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线索移交、执法结果通报等执法协作工作机制。
违反该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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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24 09: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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