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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右江日报
靖西县金湖浩矿业有限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土地复垦条例》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矿权人在进行采矿活动同时,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采矿活动结束一年内,完成全部恢复治理工作”。截至目前,你公司采矿权有效期满一年至今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现我局对你公司未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工作依照程序依法公告,公告期为30天。请你公司务必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主动联系靖西市自然资源局,立即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工作,履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5月15日后仍未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工作的,视为拒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我局将依法依规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工作,所有费用由你公司承担,并对你公司逾期拒不改正的或整改不到位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靖西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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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5-09 09:4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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