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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广州日报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刘春林)近日,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发布《关于我市课后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的课后服务收费。《通知》指出,由学校提供的课后服务(含基本课后服务和素质拓展服务)收费标准为:2元/生·课时。下午课后服务按照学生实际参加课时数分段计费。
《通知》中收费管理的服务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在校学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有关收费参照规定标准执行。
课后服务的内容包括两项,一是基本课后服务,即下午课后托管服务;二是素质拓展服务,即学校和第三方社会机构提供的下午课后开展的兴趣拓展类课程。
服务时间方面,《通知》提出,课后服务时间原则上为下午课后托管时间,每课时为40分钟;下午课后服务每天至少开展2个课时,下午课后托管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早于当地普遍的正常下班时间后半小时。
提供住宿的公办学校不得向住宿生收取除素质拓展类课程外的课后服务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收取住宿生课后服务费),不得将学校常规住宿生管理服务纳入服务收费内容。学校走读生参加课后服务的,可按本通知收费标准收取课后服务费。
第三方社会机构提供素质拓展服务的,要坚持公益性原则,收费标准不高于当地公办青少年宫同类型课程平均课时收费标准,且要明显低于非学科培训机构在校外提供同类型课程收费标准。学校不得对课后服务代收费加价、获取收益。
由学校提供的课后服务,可作为服务性收费项目收取服务费。校内课后服务收费以学校为单位收取,按有关规定开具税务发票,由学校纳入预算据实列支,严格执行“以收量支”,全部纳入学校账户统一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通过引进第三方社会机构提供的课后服务,可作为代收费项目收取费用,代收费往来资金由学校开具结算票据代为收取,不得计入学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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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27 08: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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