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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郭树合通讯员吕志)近日,记者从山东省栖霞市检察院了解到,由该院与河南省巩义市检察院协作办理的一起行刑反向衔接案,有了最新处理结果。据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鉴于牛某某、杨某某二人已不再从事推销酒水的经营活动,违法所得也已退赔购买人,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决定对二人作出罚款26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栖霞市检察院受理了牛某某、杨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经审查,牛某某、杨某某于2020年11月至2022年1月,通过网络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酒、董酒、五粮液酒、酒鬼酒,销售金额达8.6万余元。因二人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该院依法对二人作不起诉处理。
刑罚虽免,行政处罚难逃。栖霞市检察院经客观评估后认为,牛某某、杨某某的行为破坏了市场经营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给予二人必要的行政处罚,该院刑事检察部门遂根据相关规定将案件线索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经审查后发现,牛某某、杨某某均为河南省巩义市某酒业有限公司员工,且二人经常居住地在巩义市。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该院认为该案由巩义市检察院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更为合适。
为确保案件顺利交接,栖霞市检察院主动与巩义市检察院联系,详细介绍移送原因及案件情况,并将该案不起诉决定书、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移送表等相关材料移交给巩义市检察院。巩义市检察院高度重视,在接收案件后第一时间牵头召开座谈会,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检察意见,建议其对牛某某、杨某某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同时加强区域内市场监管,切断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流通渠道。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此高度重视,积极进行审查,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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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02 08:4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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