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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封面新闻
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实习生 万佳
玩密室逃脱受伤,消费者起诉娱乐公司要求赔偿,合理吗?3月16日,记者从成都彭州法院获悉一起案例,该案例入选了四川法院消费券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12月20日下午,林某与朋友一行四人在某娱乐公司开设的密室进行娱乐活动时,跳入一处基坑中致其手臂受伤。当日,林某到彭州市中医院住院治疗,于2022年1月5日出院,住院共计16天,出院时医院诊断为左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
2022年6月3日,林某再次到彭州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并于当月13日出院,住院共计10天,出院时医院诊断为左肱骨远端骨折术后不连接。根据医嘱,林某需要定期复查DR片及继续后期康复治疗。2022年4月19日,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伤残程度为十级。因林某与某娱乐公司之间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林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判断密室经营者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在于审查游戏经营者、场所管理人是否提供了符合安全规范的设备以确保消费者人身安全,以及是否尽到勤勉、谨慎的通知、警示和指引义务提示消费者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
本案中,从林某受伤地点的游戏环节来看,参与者需从一高台跳入基坑,基坑内虽有块状泡沫起缓冲作用,但综合考虑泡沫的分布数量、跳台的高度及现场是否有安全提示等因素,法院认为某娱乐公司作为管理者应采取更为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来保障参与者的人身安全,即某娱乐公司在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对密室逃脱游戏造成林某的损害后果应依法承担责任。
林某自愿参与到该种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游戏中,本身亦有义务保持高度警惕,尽力避免因突发状况造成的伤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故经综合评判双方行为及过错程度,法院酌情认为某娱乐公司承担60%责任,林某自行承担4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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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3-16 19: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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