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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法治网
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注销后存在的未清偿债务应该谁来承担?此前,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认定股东未积极履行清算义务,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日前,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据了解,2011年至2012年间,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布料,后双方于2014年1月21日进行对账,甲公司确认并由公司财务人员苏某在欠款单位一栏签字并备注。结欠后,甲公司于2016年7月4日向石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清算组成员备案申请,载明清算组负责人郭某、清算组成员曹某。
之后,甲公司出具公司清算报告书,并由清算组成员暨公司股东郭某、曹某签名确认。经股东会决议后,甲公司向有关部门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并于2016年8月29日注销。2023年3月21日,一直未收到甲公司所欠货款的乙公司向石狮法院提起了诉讼。
石狮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以双方共同确认并由甲公司员工苏某签字的《对账单》为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乙公司已依约交付货物,甲公司亦应支付货款,乙公司起诉催讨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石狮法院表示,公司解散注销时股东应依法履行清算公司资产的义务。郭某、曹某作为公司股东及清算组成员,在清算、注销原甲公司过程中,没有通知乙公司申报债权,且没有将所欠乙公司的货款列入清算报告,存在没有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和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行为,导致乙公司货款至今未获清偿,应当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石狮法院判决郭某、曹某应支付乙公司货款303000元及相应利息。曹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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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5-16 18: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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