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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德宏团结报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1日、2021年7月1日、2022年9月9日,许某某先后三次实施醉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的危险驾驶行为,被梁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
调查与处理:
2021年1月1日,许某某醉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被梁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检测,许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3.59mg/100ml。2021年7月1日,梁河县人民法院判决许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22年7月2日,许某某再次醉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被梁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检测,许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11.63mg/100ml。2022年8月31日,梁河县人民法院判决许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22年9月9日,许某某在被收监之前再次醉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被梁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检测,许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9.47mg/100ml。2022年9月14日,许某某被收监执行刑罚。2023年5月12日,梁河县人民法院判决许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律分析:
我国法律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属于酒驾;大于或等于80mg/100ml属于醉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法律的威严不允许任何人挑战,许某某三次醉驾,对于这种拒不改正的行为,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的,从重处罚。
只要实施一次酒驾行为,将终生记录在案;多次酒驾醉驾,除了面临法律制裁外,还需承担工作成本、家庭成本、经济成本等,后果十分严重。
(州普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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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24 14: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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