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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皖新闻讯 吉林某职业技术学院两名男学生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在双方理论时,矛盾激化,为泄愤,被告人刘某某持刀连续扎被害人李某要害部位,最终致其四处重伤、一处轻伤。日前,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公开了该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告人刘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获刑十三年半,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公开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李某均出生于2004年,系吉林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8日18时许,被害人李某在吉林市某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楼内,因其女友向被告人刘某某借笔后未及时归还,以及双方在教室占座一事产生矛盾,李某对被告人刘某某不满,欲找刘某某理论此事。被告人刘某某怕吃亏,便以其当时有事为由,约定当晚到李某寝室解决此事。
当日18时30分许,刘某某携带事先准备的折叠刀来到李某寝室,二人言语不合,刘某某持刀向躺在床上的李某胸部、腹部等部位连扎数刀,同寝室的张某见状持凳子欲上前阻拦,李某乘机跑出寝室,刘某某追出门口处时再次从后面扎李某一刀,后李某逃离。
刘某某持刀回到寝室等候公安人员处理,后被赶到的公安人员抓获。
经鉴定,被害人李某隔肌破裂、胃全层破裂、肺破裂、多处损伤引起休克(重度),伤情程度均构成重伤二级;体表创口长度累计93.1CM,伤情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持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四处重伤,一处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系未遂。
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辩解、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因琐事对被害人产生不满,后找到被害人理论时,矛盾激化,为泄愤,持刀连续扎被害人要害部位,手段残忍,最终致被害人四处重伤、一处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刘某某系自首,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持管制刀具扎伤被害人,应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上,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共计人民币四十万七千九百八十九元七角六分。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编辑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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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6-14 15: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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