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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挪用工资款,拖欠587名农民工工资共计1015万余元,被判刑五年,罚款2万

类别:社会 发布时间:2023-12-22 15:36:00 来源:九派新闻

最高检发布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依法惩治恶意欠薪犯罪,持续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体现了检察机关始终保持对恶意欠薪犯罪依法惩治的态度,多渠道追讨欠薪、全力追赃挽损的办案理念,以及坚决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决心。

该批典型案例分别为柴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杜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某安建劳务公司、曾某某等5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苏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王某、高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案例一中,涉案人员恶意欠薪数额特别巨大、欠薪对象人数众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准确适用升格法定刑,做到当严则严。

柴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恶意欠薪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要旨】

对恶意欠薪数额特别巨大、欠薪对象人数众多,逃匿失联、隐瞒涉案资金去向,且具有误导被害人群体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属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中的“造成严重后果”,应依法适用升格法定刑,依法从重打击、从严惩处。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被告人柴某某与辽宁省凌海市某工程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凌海工程建筑公司)签订房地产工程承包合同。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凌海工程建筑公司已按照工程进度向柴某某如期足额拨付工资款,柴某某采用制作虚假农民工工资表方式逃避监管,持续将应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款项用于支付其承包的其他工程款和个人开销。截至2021年11月,柴某某共拖欠587名农民工工资共计1015万余元。

同时,柴某某隐瞒凌海工程建筑公司已足额拨付农民工工资款的事实,谎称农民工工资应由凌海工程建筑公司发放,引起300余名农民工先后五次到市、县两级政府群体性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022年2月14日,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柴某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足额支付拖欠工资。柴某某采用关闭手机、更换住处、异地躲藏等方式逃避支付,在指令整改期限内仍不支付。2022年3月13日,柴某某被凌海市公安局在辽宁省朝阳市抓获归案。后凌海工程建筑公司垫付了部分柴某某拖欠的工资。

【诉讼过程】

2022年2月28日,辽宁省凌海市公安局对柴某某立案侦查,同年3月13日,柴某某被凌海市公安局抓获归案,4月11日凌海市检察院对其批准逮捕。2022年4月19日,凌海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4月22日,检察机关对柴某某提起公诉。同年11月16日,凌海市法院以被告人柴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柴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3年5月17日,锦州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履职情况】

1.自行补充侦查,夯实证据基础。在审查起诉阶段,辽宁省凌海市检察院向柴某某释明法律和刑事政策,对其教育劝导,力求为农民工追回欠薪,但柴某某仍不认罪悔罪,隐瞒涉案资金去向,坚持拒绝支付。对此,检察机关及时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工作,到凌海工程建筑公司调取工程合同、工程款给付记录、农民工工资发放清单等证据,听取凌海工程建筑公司负责人对案件处理的意见。至此,证据基础得以进一步夯实,案件事实得以查清。

2.依法从快提起公诉。根据柴某某欺骗劳动者、转移财产、逃匿失联、拒绝支付欠薪等现实表现,检察机关在受案后三日内对柴某某依法提起了公诉,突出了从快惩处的导向。

3.准确适用量刑档次。柴某某欠薪数额高达1015万余元,被欠薪人数多达587人。还具有为逃避支付,谎称发包方没有按时足额拨付工资款,误导300多名农民工多次到当地政府上访闹事,严重扰乱当地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节。检察机关认定,柴某某欠薪对象人数众多、欠薪数额特别巨大,不仅逃匿失联、隐瞒涉案资金去向、拒绝支付欠薪,而且故意误导被害农民工群体集体上访,严重扰乱当地社会秩序,应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适用升格的法定刑。

4.制发检察建议,促进行业治理。针对案件中暴露出行政部门对工程承包人资质审核不严格、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凌海市检察机关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提高建筑工程领域劳动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对凌海工程建筑公司违规向自然人发包问题进行提示规范整改,对被欠薪农民工群体跟踪回访并宣讲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事项、劳动报酬被拖欠以及工伤损害赔偿等权利救济途径的相关法律知识,增强其维权意识。

一人挪用工资款,拖欠587名农民工工资共计1015万余元,被判刑五年,罚款2万

办案检察官到施工工地跟踪回访、法治宣传

【典型意义】

1.准确适用升格法定刑,严惩恶意欠薪行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虽属轻罪,但也存在应当从严从重惩处的情形。对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恶意欠薪数额特别巨大、欠薪对象人数众多,逃匿失联、隐瞒涉案资金去向,且还具有致被害人群体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属于“造成严重后果”,要依法适用升格的法定刑,依法从重打击、从严惩处,有效发挥刑罚的惩治和震慑作用,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区别情形,做到当严则严。

2.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违法招用劳动者且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对其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承包工程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该单位或个人违法招用劳动者且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在有证据证明分包企业已经向不具备承包工程资质的用工主体支付了劳动者全部劳动报酬的情况下,用工主体仍未向劳动者支付的,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向不具备承包工程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入刑以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立足司法办案,通过提前介入、引导取证、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立案监督等办案职责,依法惩治恶意欠薪行为,取得明显成效。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表示,近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刚刚结束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也指出,要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强化农民增收举措,集中力量抓好办成一批群众可感可及的实事。为积极落实党中央有关“根治欠薪”的决策部署,我们不断协调完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协作机制,并连续五年通报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办理情况,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应勇检察长指出,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践行人民至上的必然要求,是检察机关必须承担起的政治责任。作为国务院根治欠薪专项行动的成员单位,下一步,检察机关将以宽严相济、认罪认罚从宽等政策、制度为抓手,着力推动解决“辛苦一整年,岁末讨薪难”问题,多元化拓展追缴欠薪渠道,督促欠薪企业和个人多方筹措资金、支付报酬,切实维护广大普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检察日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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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原文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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