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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农村大众报
家有残疾儿童要上学,家长该怎么办?
——残疾儿童上学早有说法经常有人咨询残疾儿童(这里主要是指视力障碍、听力障碍、智力障碍、肢体障碍和孤独症儿童)上学的问题。实际上,对此,国家早有说法,也有举措,家长需要了解。首先有特殊教育学校的区或县,家长要按照有关规定向县区特殊教育学校咨询入学问题。其次,对于那些还没有特殊教育学校的区县,要咨询区县教育局的基础教育科,他们应该给出相关解答。第三,要根据孩子的残疾程度和当地的具体情况,选定孩子是在特教学校、附设在普通学校的特殊班,还是在普通班级学习。
从法律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版即对残疾儿童的入学问题作了规定,其四十五条第三款明确: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1990年颁布、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更是专门设置一章谈到残疾人的教育问题,第二十一条明确: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随后就残疾儿童教育的机构设置、教育形式和学前、初级中等以下、高级中等以上的特殊和普通教育机构的特殊教育责任进行了规定。
1986年颁布、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这里的“凡”应该是指“所有”,当然就应该包括残疾儿童。也就是说,残疾儿童有接受义务教育的绝对权利。
从法律规定看,国家更是颁布了《残疾人教育条例》。这部1994年颁布、2017年修订的法规,对残疾儿童的教育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如第七条明确:学前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残疾人教育;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申请入学,不得拒绝招收。这个不得拒绝残疾儿童入学的规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当然,无论是义务教育法还是《残疾人教育条例》,在谈到残疾儿童的教育权利时,并非仅仅强调国家和社会的责任,也包括家长或者其监护人要尽到相关责任。
例如,《残疾人教育条例》第八条规定:残疾人家庭应当帮助残疾人接受教育。
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和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积极开展家庭教育,使残疾儿童、少年及时接受康复训练和教育,并协助、参与有关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为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提供支持。
这就说明,残疾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同样有送子入学的责任或义务。
从文件来看,国家也颁布了一系列文件对残疾儿童的教育问题进行了规定。例如,最近的《“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和2023年8月发布的《关于实施新时代基础教育扩优提质行动计划的意见》,都强调适龄残疾儿童的教育在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要达到97%或者以上。
(北京联合大学教授、教育学博士 刘全礼;摘自《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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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9-25 21: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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