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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北京日报
租了充电车位却不充分使用——
要在燃油车位装充电桩被驳回
本报讯(记者 安然)通州法院昨天发布消息,一审驳回一位业主要求物业配合在燃油车车位安充电桩的诉讼请求。
业主老何在小区租有车位,儿子小何在院外租有新能源车车位。因认为新能源车车位离家较远,小何在租赁期内未安装充电桩,到期后也没有续租。之后,小何将新能源车停到父亲在院内的燃油车车位上,并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协助在该车位安装充电桩。
物业公司认为,根据小区规划,从加装充电桩的安全性、变压器容量等因素考虑,已协调相关部门设置了新能源车车位并增容了变压器,因此院内燃油车车位不再允许加装充电桩。
法官现场勘验,发现新能源车车位在院外较空旷区域,车位加装充电桩情况占比高,停车空间密度较院内稀疏很多,区域内增扩了变压器,除拥有汽车进出口,与小区之间亦有步行通道。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单独划分新能源车车位,做了多种安全保障且未远离生活区域,既保障了周边居民安全,又满足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小何在已租赁新能源车车位情况下,以院内车位离家更近为由,拒绝在新能源车车位加装充电桩并要求在院内加装,势必会增加物业公司管理难度,也容易诱发业主选租充电车位却不充分使用的行为,长此以往,弊大于利,不应予以支持。
综合考虑本案案情,最终法院驳回了何某诉讼请求。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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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02 06: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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